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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仁您好:
本室自97年4月份起每月中旬出版「人事服務電子報」(簡稱人事e報),內容涵蓋、教職員喜訊、每月知新、法令宣導、人事動態、生活知識、各類活動訊息等。各單位如有須同仁瞭解事項,都可透過本報轉知,本報為溝通之橋樑,每月透過電子郵件傳送全體同仁參考,為期能為同仁們作更優質之服務,如有任何意見,歡迎來信指教。(來信信箱:mmh@nfu.edu.tw)
壹、
教職員喜訊
一、恭賀本校應用外語系楊士賢助理教授3月20日、圖書館車廷倫辦事員3月14日喜獲麟兒。
二、本校97年3至4月教師升等通過人員名單,特此恭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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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 |
姓名 |
升等職稱 |
教育部通知日期 |
升等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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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學與工程系 |
方昭訓 |
教授 |
2008/3/4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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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 |
林恆勝 |
副教授 |
2008/3/7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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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化工程系 |
謝文祥 |
教授 |
2008/3/17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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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管理系 |
陳大正 |
教授 |
2008/3/17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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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工程系 |
陳文瑞 |
副教授 |
2008/3/17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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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與材料科技研究所 |
姬梁文 |
教授 |
2008/3/20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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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工程系 |
莊為群 |
教授 |
2008/4/11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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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工程系 |
蔡添壽 |
副教授 |
2008/4/15 |
20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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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教育中心 |
林俊男 |
副教授 |
2008/3/14 |
20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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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學與工程系 |
陳興松 |
副教授 |
2008/3/21 |
2008/2/1 |
壹、
每月知新
ㄧ、本校教職員擬申請97年8月1日退休生效案件(含同年7月16日屆齡退休之未納入銓敘審定職員),請於4月30日(星期三)前簽准並備妥相關資料擲送人事室辦理後續報部事宜。(本校97年04月10日虎科大人字第0970001892號函)
二、為促進公務人員維護身心健康,推動公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本校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教職員,每二年得自行前往醫療院所健康檢查一次,每次補助以三、五00元為限,參加健康檢查人員得以公假登記,並以一天為限,但教師不得影響教學。
三、您是有車階級嗎,提醒您,您有依憲法第19條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之義務,請記得於97年4月30日前至各銀行或金融機構繳納汽車使用牌照稅。
貳、
法規訂定或修正
一、教育部97.03.17台人(二)字第0970039275號函轉行政院97年3月12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0937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4條、第8條條文,將聘僱人員婚假增一日,由七日修正為八日,使其與勞工婚假日數相同;陪產假由二日修正為三日;聘僱人員年度慰勞假最高十四日修正日數加至三十日,其日數累計方式及初聘僱人員慰勞假之核給,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cpa.gov.tw/考訓處/差勤管理查詢。
二、銓敘部97年3月13日部法二字第09729202843號函以,「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附則部分)」業經銓敘部會同考選部於本(97)年3月13日修正發布,請至銓敘部網站http://www.mocs.gov.tw/department/department_1/index.htm下載。(教育部人事處97.03.18台人處字第0970040472號函)
參、
人事法令宣導
一、考試、任(聘)免、敘薪、兼職:
(一)依行政院96年7月11日院授人考字第0960062703號函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自97年1月1日起,提高為40小時,其中數位學習時數不得低於5小時,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20小時。請同仁善加利用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http://lifelonglearn.cpa.gov.tw/)、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elearning.hrd.gov.tw/ehrd2005/index.aspx)、地方行政研習中心「e學中心」(http://elearning.rad.gov.tw/)、文官e學苑(http://ecollege.ncsi.gov.tw)等網站之線上課程,本校職員同仁,請於97年9月底前完成數位學習5小時時數。
(二)教育部97年3月12日台人(二)字第0970037265號書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定婚假及同條項第6款規定喪假之給假期間始點計算方式,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應分別自結婚日之翌日及死亡日之翌日起算。教師請假規則就婚假及喪假之給假期間始點計算方式亦比照辦理。
(三)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任教(年資未中斷),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計算,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2款,其退休前已請領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後,至退休期間仍有積餘年資者,其積餘年資得併同私立學校任教年資,從新計算申請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另「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業於96年5月3日以台人(二)字第0960046905C號令修正發布在案,爰教育部66年7月13日台(66)人字第19485號函釋併予廢止。(教育部97.03.04台人(二)字第0970029925號函)
(四)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項第5款之陪產假日數由2日修正為3日。(教育部97.03.31台人(二)字第0970048046號函轉銓敘部97.03.26部法二字第0972924386號函)
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公保健保、文康活動:
(一)教育部97年3月31日台人(三)字第0970049134號函轉銓敘部令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
(二)教育部97年4月2日台人(三)字第0970039178號函轉銓敘部上開97年3月27日令規定略以,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另選擇暫不請領而日後未再加保者,得於5年內申請領回;選擇暫不請領而日後再任加保者,得自其再次成就請領條件之日起5年內,按其再任前後之加保年資合併計算發給;選擇暫不請領而日後再任加保,嗣於未符合請領條件情況下離職退保者,得於離職日起5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
1.茲以依教育人員任用法進用之法定機關、公立學校,或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育人員,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規定,係屬該法適用對象,且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退休教職員優存要點)規定,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且退休時所任職務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並依85年2月1日退休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按:實際得辦理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最高額度,仍應受該要點第3點及第3點之1之規範),爰本部配合銓敘部上開97年3月27日令,就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教育人員於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而選擇暫不請領者之優惠存款規定補充如下:
(1)日後未再加保,而於5年內請領退休時原可領取之公保養老給付,且退休時原經核定可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者:可憑原核定函副本、公保養老給付通知書及支票,至臺灣銀行或其各地方分支機構辦理優惠存款,並自入帳日起計息,另其公保養老給付可優存之最高額度及實際金額,仍應依原退休核定函內之備註說明辦理。
(2)日後再任加保,並再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且符合上開退休教職員優存要點規定要件者:其屬於85年1月31日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核發之養老給付,得依退休教職員優存要點規定辦理優惠存款。
(3)非屬上述2類情形者,其日後依規定領回之公保養老給付,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以辦理優惠存款外,均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2.另適用公教人員保險法之教育人員,如依退休條例辦理退休而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者,除確定其85年1月31日前未曾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保險者外,退休核定機關仍應依現行作法於退休核定函內明列其85年1月31日前之公保年資所核發之公保養老給付得否辦理優惠存款(擇領一次退休金者)、或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擇【兼】領月退休金者)等優惠存款註記事項,並應於其前加註「○師(員)本次退休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日後如未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得於本次退休生效日起之5年內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另」之用語。例如97年8月1日退休,具有退撫新、舊制年資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國立大學教授,其退休核定函內有關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完整備註用語應為:「○教授本次退休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日後如未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得於本次退休生效日起之5年內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另依學校退休教職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計算,○教授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萬○○元,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公保優存要點第2點、第3點規定計算○教授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如低於上開○教授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依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第3項規定,僅得按臺銀所算該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至於○教授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計算單如附件。又,○教授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由於必須憑原開掣之支票,臺銀方予受理,因此請轉知其勿逕先兌現。」。
(三)教育部97年4月3日台總(一)字第0970051620號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函辦理「97年度鄉村地區私有住宅修繕、興建補貼」自即日起至97年4月30日止受理申請,詳細資訊請洽該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web/)查詢。
(四)機關同仁得以部分休假參與文康活動,如該休假期間(含前後接連之假日)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得請領休假補助費;惟請領休假補助之休假期間不得再補助文康活動經費。(教育部97.04.03台人(二)字第0970050646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03.31局考字第0970061264號函副本)
(五)教育部97年4月16日台總(一)字第0970057572號函轉內政部營建署函有關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自97年4月3日起由原年息2.635%調升為年息2.665%。
肆、
本校人事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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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情形 |
服務單位 |
職稱 |
姓名 |
到離職日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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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 |
人事室 |
主任 |
鍾明宏 |
97.4.3 |
由國立臺南護專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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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代 |
人事室 |
代理主任 |
黃瑾瑜 |
97.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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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會計室 |
代理組長 |
施瓔芳 |
9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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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 |
會計室 |
組長 |
陳淑輝 |
9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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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軍訓室 |
約用助理員 |
陳忠孝 |
9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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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圖書館 |
約用助理員 |
龔欣怡 |
9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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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 |
進修推廣部 |
約用臨時雇員 |
陳碧鳳 |
9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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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 |
軍訓室 |
約用助理員 |
王有全 |
9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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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生活知識
*出國健保如何辦理停、復保
每次出國如果預定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辦理停保』或『繼續參加健保』。
*選擇『辦理停保』
出國前應洽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請書』(或申請表),向健保局申報手續。
1.於出國前辦理停保者,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暫時停止健保的醫療保障。
2.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者,必須以申請日為停保日,不能追溯自出國日停保;返國後
也不能追溯補辦停保,或者要求返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3.每次返國均應洽投單位辦理『復保』,並以返國日為復保日,自復保日起繳納保險費及
恢復健保醫療給付;若單次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將註銷先前的停保,並追繳停保
日至返國日保險費,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4.假如返國沒有辦理復保,不論是否再出國,一律追溯自辦理停保之當次返國日復保並追
繳保險費。
*出國健保如何辦理停、復保
每次出國如果預定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辦理停保』或『繼續參加健保』。
* 選擇『辦理停保』
出國前應洽投保單位填具『停保申請書』(或申請表),向健保局申報手續。
1.於出國前辦理停保者,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也暫時停止健保的醫療保障。
2.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者,必須以申請日為停保日,不能追溯自出國日停保;返國後
也不能追溯補辦停保,或者要求返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3.每次返國均應洽投單位辦理『復保』,並以返國日為復保日,自復保日起繳納保險費及
恢復健保醫療給付;若單次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將註銷先前的停保,並追繳停保
日至返國日保險費,同時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4.假如返國沒有辦理復保,不論是否再出國,一律追溯自辦理停保之當次返國日復保並追
繳保險費。
5.以後每次出國若再有預定6個月以上情形,需重新選擇是否停保;如果選擇停保,應重
新申報。
6.選擇停保者,在國外期間不能辦復保,亦不能申請核退醫療費用,須等到返國並辦理復
保後。才能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繼續參加健保』
未辦理停保,則依法繼續參加健保,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在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繼續享有健保的醫療權益。如於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的傷病或緊急分娩,應於就醫後6個月內,檢附當地醫院所開立醫療收據正本、費用明細及診斷書與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並影印護照上當次出入境紀錄等資料,向投保單位所在地的健保局分局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以上,戶籍遷出者之處理』
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以上,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者,返國時應先辦理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參加健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投保。
壹、
各類活動訊息
一、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為倡導公教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結合「97年度公教員工休旅遊活動」及「公教人員特約休閒中心」擴大聯合促銷方式,推出「公教人員國內旅遊連環抽奬活動實施計畫」,以多樣優惠福利措施,提供全國公教員工及退休同仁踴躍參與,活動時間為97年3月1日至97年11月15日止。97年度國內休假旅遊活動4至9月份之推薦行程,本校同仁有意參加者請自行上網下載(www.hwc.gov.tw
下載專區/各組室資料/福利組內)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美之饗宴-2008全國公教美展展出時間地點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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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饗宴-2008全國公教美展展出時間地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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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首 |
北 |
南 |
中 |
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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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基隆市文化局 |
高雄市政府 |
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 |
台東縣文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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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逸仙藝廊、逸仙放映室 |
基隆文化中心第一二陳列室 |
高雄市政府中庭 |
中興畫廊(中正堂演講) |
台東縣文化局藝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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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臺北市仁愛路四段505號 |
基隆市信一路181號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 |
苗栗市自治路50號(2樓) |
台東市南京路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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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日 |
97年7月29日(星期二) |
97年9月16日(星期二) |
97年8月19日(星期二) |
97年10月22日(星期三) |
97年11月1日(星期六) |
單位:人事室
姓名:黃瑾瑜
聯絡電話:05-631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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